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保政策
2014-07-16 17:21:19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1.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具体为300元。其中,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和二档的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定点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其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
2.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5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0%。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25%;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3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60%。
我院按照其他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进行医保结算。